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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dong Healthcare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DHP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保健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领全省保健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大力推动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保健品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全省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行业、市场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分析行业形势,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规划或预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保健品展览会、研讨会和论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表彰和奖励等活动;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咨询;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

(三)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品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自律公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协助会员开展反倾销、反垄断申诉应诉,以及相应的调查工作;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经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七)办好《山东保健品网》,开展产业信息交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推荐山东保健品产业名优产品工作,推进品牌战略;

(九)受委托组织保健品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组织开展保健品企业职业培训;

(十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专业培训,产业调查,产品推介,推进企业之间的合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七)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

(八)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九)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增补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每位轮值会长任期一年,全体轮值会长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轮值会长当选后,应于30日内向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八)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薪酬建议,经会长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九)拟订本届发展规划,经会长同意后,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决定;

(十)拟订本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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