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类别:无乳糖配方食品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2)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三大类别。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者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类别有: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常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类别有:营养素组件(蛋白质组件、脂肪组件、碳水化合物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时,应如何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时,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等要求,进行产品的研发和编写申请材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开启了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工作,根据《总局关于规范特殊食品验证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8号)规定,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技术机构相关备案信息,自主选择技术机构开展验证评价工作。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工作规范》(见附件)要求,严格验证评价工作管理;在开展具体产品的验证评价工作中,还要严格执行特殊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安全与功能验证方法、临床试验技术规范等具体技术规范要求,对验证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审评机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拟不予注册的审评结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间内。7. 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时,境外现场核查如何进行?
由于受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限制,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核查时限。8.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注册证书能否转让其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不允许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注册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9. 企业要改变产品名称,是否需要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如提出,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需要变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二)变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证明材料。10. 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需要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因此,取得产品注册证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境内企业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在具体程序上,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2)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取得产品注册证书后。(3)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申请,取得对应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来源: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