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8号和《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是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经理事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领域或某专业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未经批准同意不得以协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守《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协会批准备案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等。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均须冠以“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正确使用全称。
第二章 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应当根据保健品行业发展的需要,由优势企业或指定单位牵头组成筹备组并提出设立方案和申请,经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办公会讨论研究、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照《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章程》,有符合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规范的名称;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行业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出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后,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经协会理事会确定后聘任。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秘书处对委员会负责人有直接推荐或建议权。
第九条 申请专业委员会应当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条 经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委员会筹备组组织、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主持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常务委员、顾问若干名,其他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后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因受业务开展不积极、国家政策变更、自身发展建设不规范等因素影响,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时,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后履行撤销程序,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开,委员会存在即行终止。
第三章 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权利
(一)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以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 受协会的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四条 委员会义务
(一) 制订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开展与各个协会自身活动范围相关的各类活动,努力提升协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 按照《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
(三) 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政策法规咨询、健康教育讲座、行业自律、行业调查、品牌推广、社会公益及其他各类活动;
(四) 加强各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力,不断开拓新的工作领域,努力探索新的服务项目,共同打造山东保健行业“互助共济、合作共赢”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五) 执行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理事会的决议,向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报告工作,并完成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委员会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
(一)备案考察制度:委员会独立发展的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提交入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生产经营或流通许可证等各类资料,经协会考察审核后,确定最终入会名单。会员正式加入委员会后,委员会需将企业入会资料在协会秘书处进行备案。
(二)汇报制度: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汇报阶段性工作计划、活动开展情况及其他协会需要汇报的相关信息;
(三)考评制度:协会每季度对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活动开展情况、会员发展、参与管理及合理化建议情况、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需要向协会说明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活动、预算审批制度:专业委员会根据活动范围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必须事先将活动方案、活动预算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协会相关费用管理制度。委员会发生与会员企业有关的会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收取,杜绝发生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可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保的有关规定健全职工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双方签订聘任协议,聘任期一年,聘用期结束,重新签订。
负责人聘用期间,有发生以下情形的:
(一)对专委会工作不积极,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长期不活动、不规范活动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对协会活动不热心、对协会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到位、打折扣的;
(三)以专委会名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谋取不当私利的;
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责任人等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存续期间,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专业委员会无权以协会的名义对外发文;
(二)不得擅自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商务及招商活动;
(三)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违反者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若因专业委员会原因导致协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有权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向专业委员会或其相关负责人追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规定比例的会费收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财务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协会秘书处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代表理事会负责对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系、管理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年3月27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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